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勘查院加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大力倡导“求真务实”、“想事、谋事、干事、成事”的工作作风,切实解决机关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方面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良好的机关作风保障和促进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勘查院(以下简称河南院)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结合河南院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河南院机关工作作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必要性
第二条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作风问题解决不好,科学发展观就很难落到实处”。加强河南院机关作风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河南院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构建“和谐小康院”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机关各职能部门承担着对外交往联络,对内管理服务等职能,是河南院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代表着河南院的形象和水平。提高机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改善机关工作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优化育人环境,是促进河南院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增强创一流意识、树立服务意识、团结合作意识,密切机关与生产经营单位、广大职工之间的关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三章 要求与措施
第四条 要加强和完善规章制度建设,落实内部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到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责任清晰。各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出方便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办事的措施、工作流程和办事程序;建立任务分解、目标到人、督促检查、公开通报等一套制度,形成抓落实的长效机制,靠制度促进落实,对每项工作都要责任分解到岗,具体到人,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做,形成办事规范、工作有序的良好的工作局面,减少和杜绝工作失误和差错。
第五条 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牢固树立“院兴我荣、院衰我耻”思想,正确处理上级与下级、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院党委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和执行河南院的决策,坚决贯彻落实河南院部署,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更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发扬民主,与班子成员团结共事,善于依靠集体的力量推进工作,努力形成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 要密切同生产经营单位的关系,要积极主动地听取广大职工的呼声,想问题、办事情要设身处地的为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广大职工着想,对能办的事情,要立即办;对能够办但有困难的事情,要想方设法办;对因条件不具备,政策不允许,暂时不能办的事情,要讲明原因,做好工作,取得谅解。努力把服务工作做细、做实,切实做到与生产经营单位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七条 要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理念,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加快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用发展来树立形象,用发展来考核干部,用发展来凝聚人心,用发展来克服困难。
第八条 要增强责任心、事业心,扑下身子抓工作、脚踏实地干事业,多干打基础、利长远的事。要强化领导责任,在其位、谋其政,司其职、尽其力,凡是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敢于负责,敢于决策,敢于动真碰硬,敢于攻坚克难,真正做到勇于承担责任、善于落实责任、切实负起责任。要进一步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考核奖惩机制,简化考核程序,改进考核办法,注重考核实效,强化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促使各级干部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投到抓落实中,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检验的成绩。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都肩负着不同的工作任务,具有各自的管理职能和业务范围。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顾大局,不拆台、讲协作、多配合,部门之间、干部之间不得相互推卸责任、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要形成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关心河南院、关心生产经营单位、关心广大职工,合作共事的工作氛围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第十条 要切实增强自律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各项禁令和规章,不搞我行我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防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心,对待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要一视同仁,不得厚此薄彼;领导干部不得滥用职权,越权管理;机关各级干部要严格认真执行组织决定,及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不得出现以上损害河南院形象的行为。
第十一条 要以能力建设为重点,深入开展机关干部学习与培训活动,积极推进机关干部职业化、专业化能力建设,增强干部操作力、执行力和破解难题能力。不断改善各级领导班子素质结构,不断提高干事创业能力和增强应对复杂局面能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改进机关作风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着装要整洁、装饰要得体、举止要端庄、行为要文明,不从事与身份不相称的活动,树立自身良好形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的领导。成立河南院加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机关工作作风建设,实行分类指导,跟踪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处。
第十三条 建立机关工作作风建设部门领导负责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工作作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工作作风建设负总责。
第十四条 设立河南院加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建立基层评议机关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及广大职工对机关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河南院加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办公室将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五条 建立检查、评比机制。河南院加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将采取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先进单位评比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违反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机关作风建设规定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后果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免谈话;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不适合岗位要求的,调整其工作岗位;情节较重且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院加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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